[97]参见[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5~318页。
卡夫卡运用吸引人的叙述手段,层层剥离,通过非常符合日常经验的具体故事(主要是《审判》),和极易引人回想生活场景的微妙解说,令人信服地表达、推演秘密。因此,卡夫卡的历史主义尝试建议:当社会整体有序时,经济学的价格调整或许优于政治学的秩序推翻。
普通人则时常也默认行业的社会分类(社会分工所致),如默认法律专业,即使普通人在法律态度的对立中并不轻易放弃。卡夫卡指出,作为行规,法院存在等级,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下级总是不明上级的办案细节过程,各自权限清晰,仿佛下级只能猜想上级来摸索自己的工作目标。[7] 就如何看待普通人的法律态度而言,上述两种认识,首先涉及一个实践的视角差异:利益卷入法律过程中的人的视角和没有卷入的。如此意味着,并不必然只存在政治学的选项。一方面因为的确难以改变大多数,其行动逻辑总是自然、普遍的,另一方面如前提示,因为其对法律活动和社会秩序不无益处。
于是,需要注意行业概念。只需再次强调,重要的是能否言之成理,富有启发,利于实践。德沃金指出,法律实证主义的自由裁量权是指第三种强意义上的。
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君主,而不是先知和预言家。即主张法理学和审判活动的结合,认为法律的内容是对已经开始解释的同一法律实践作出更为精确和具体的解释。德沃金分析了原则、政策和规则的不同。三、原则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德沃金法律完整性的原则,法律命题正确的前提是,该命题应蕴含或遵循正义、公平和法律正当程序的原则,并根据以上原则对社会的法律实践提供富有建设性的解释。他认为,法律是一个解释性概念,法官通过司法实践来确定什么是法律。
德沃金在其代表作《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的导言中指出,他要阐述的既是一种自由主义法律学说,即关于个人权利的传统思想,然而他所要批判的也是一种自由主义学说。德沃金关注的重点是审判上的完整性原则,在鼓励法官探索与基本原则相符的过程中,扩大了法官的视野,丰富了法官的想象力。有时原则甚至直接来自道德或政治理论。法官在处理疑难案件所依据的原则实质上是以平等关怀和尊重权利为基础的道德权利。
德沃金的法哲学是这方面的一种尝试,他信奉自由主义,维护西方的自由社会,主张对资本主义的弊端进行改良。 德沃金(Ronald M Dworkin)是当代美国法哲学家。政策是达到一定目标的准则,通常是一些有关社会经济、政治方面的改进措施。德沃金认为,在疑难案件中律师对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争论,往往还使用诸如原则、政策等规则以外的标准。
法律完整性还要求法官,对巨大政治结构中的任何部分用社会判决所作出的解释加以验证,以证明整个系统的前后一致性。他指出,政府必须以关怀和尊重的态度对待其所治理的人民,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给予关怀和尊重。
平等关怀和尊重既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依据。第二种弱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官员对某一决定享有最终决定权,任何其他官员不得审查和推翻。
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有效的法律规则,则没有法律义务。第二,法律原则是人们处理问题时,在一定情况下必须考虑的,它本身不一定解决问题。德沃金将法律的完整性分为两部分:第一,立法上的完整性原则。这种自由主义学说在西方法学领域长期流行并占统治地位。例如,人们长期违法地穿越邻居的土地,从而可能在将来的某一天,取得合法地自由通过该土地的权利。德沃金强调受平等自由观制约的公民均享有得到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
他认为,法律的完整性是一种政治理想,是整个社会而不仅仅是每个官员都必须遵循的原则。其代表作有《认真地对待权利》(1977年初版)、《原则问题》(1985)和《法律帝国》(1986年)。
在承认完整性为一种政治美德的社会里,完整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效力。法官的职责只是适用法律,而不是改变法律。
如果承认原则是法律,并且否认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那么,一项义务既可由规则设定,也可由原则设定。而法律原则适用时,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审判上的完整性原则在启示法官证明权利和义务的理由时,尽可能假定以权利和义务都由一个人格化的社会创设为依据,对公平与正义作出前后一致的表达。这就是说,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值得倍加关怀而有资格获得更多的商品或机会,也绝不能因某些团体中某个公民的美好生活概念比其他人高贵或优越而限制他人的自由。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是六十年代后期到七十年代初期,美国社会大动荡在法律领域的反映。因此,他认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而且包括原则和政策等。
德沃金进一步指出,原则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不是通过承认规则确认的,也不是立法创造的,而是从宪法、法规和判例中推导出来的。第二,他们还用于区分有效规则、无效规则及其他社会规则。
德沃金通过对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批判,阐述了有关法律原则理论。因此,在可能的范围内,要求法官把现有的公共标准体系视为表达和尊重一批具有内在逻辑性的原则,为达到此目的,法官必须解释这些标准,以发现这些标准之间隐含的准则。
法律应包括原则和规则,原则之所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由于原则反映了正义、公平的要求。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统治阶级需要新的理论来缓和各种被激化的矛盾,克服人们对西方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机。
出处:《法学杂志》1996年第6期 进入专题: 德沃金 权利论 法哲学 。德沃金认为,原则不同于政策。权利论是德沃金法哲学的核心。例如,遗嘱非经三个证人签署无效这一规则,如果只有二人签署,该遗嘱即应视为无效。
它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法律实证主义学说,即关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理论。法律实证主义认为,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时,法官才可运用自由裁量权,并且法官根本不受法律权威所设定标准的约束,也就是说,法官不受法律原则的约束。
总之,法律的完整性原则要求法官尽力在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原则中,发现对社会的政治结构和法律学说最合理并富有建设性的解释,以此来处理疑难案件。原则是公平和正义的要求。
这些有效规则是法律的全部。即法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自觉维护法律的一致性。